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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局图书期刊管理办法

2023-05-22文章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图书期刊管理,提高图书期刊资源利用效率,服务我局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图书期刊是指正式出版,并已由信息中心登记入库的各种载体的中外文图书期刊。

第三条图书期刊是我局从事地震科研、防震减灾工作的文献信息条件保障,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应对图书期刊的管理工作予以重视、支持与配合。

第二章 图书期刊的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信息中心应根据我局科研任务和长远发展规划,依据专而不缺、广而不滥、精中选优的收集原则,做好书刊采购工作。

第五条 书刊管理人员应利用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对所收集的书刊如实登记入库,依据信息中心使用的《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编目、加工整理。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新到图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借阅。

第三章 图书期刊的保管与借阅服务

第七条 图书期刊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书架,定期打扫库房,保持书刊正确排列秩序和库房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

第八条 图书期刊采取开架方式提供借阅服务,同时提供图书期刊数据库在线检索服务。读者可通过检索系统或直接进入书库查找所需文献。

第九条 本单位在职职工凭本人借书证借阅书刊,经人教处同意的临时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可交纳押金办理临时借书证借阅书刊。具体借阅事项按照《图书期刊借阅规则与赔偿规定》(见附件)执行。

第十条 借阅服务采取“内外有别”的原则,对本单位职工提供无偿服务,对外单位人员采取有偿服务。

第四章 图书期刊的剔旧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应根据馆藏、馆舍等实际情况,依据一定的剔旧原则、遵循一定的剔旧程序进行图书期刊剔除工作,剔除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章 图书期刊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期刊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在采购、编目、入库等环节,应落实图书期刊的交接和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应与财务资产中心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地增加与冲销固定资产账。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图书室严禁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房,违者须口头承认错误并立即改正。

库房和阅览室严禁吸烟,违者批评教育并责令立即熄灭烟火。违反规定造成恶性事故者,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读者应爱护读物,如损坏、圈划、撕扯书刊资料和损坏其他公共财物,除写出书面检查外,按损坏程度赔偿。

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带走书刊者,一经发现,严厉批评并须写出书面检查。

遗失图书期刊按照《图书期刊借阅规则与赔偿规定》(见附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地震局图书期刊管理办法》(鄂震发〔2004〕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图书期刊借阅规则与赔偿规定

附件

图书期刊借阅规则与赔偿规定

一、借阅规则

1.凡在信息中心借阅图书期刊,均须办理借阅手续。

2.本单位在职职工凭本人借书证借阅书刊;不得互相转借。每个借书证一般读者限借中文图书10册,外文图书5册,外借期限6个月;研究员可借中文图书20册,外文图书5册,外借期限6个月;在读研究生可借中文图书30册,外文图书10册,外借期限12个月;均同时可借中外文期刊各5册,外借期限6个月;台站人员的借期可适当延长。

3.在职职工外借前需办理借书证,退休时退回借书证,之前交纳过押金的返还押金。

4.退(离)休人员和经局人事部门同意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交纳100元押金后办理临时借书证。归还所借书刊后若不再借阅,退回借书证,返还押金。每个临时借书证限借图书5册、中外文期刊各5册,借期6个月。

5.外单位人员可凭身份证在阅览室阅览,书刊一般不予外借,如需复印,应交纳复制费。

6.工具书和最新一期现刊可阅览或复印,不予出借。

7.读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文献资料,以保证文献的正常流通。所借图书期刊到期后需继续使用时,应办理续借手续。如有人预约该文献,则不能续借。

8.读者未到期的图书期刊,信息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催回,读者应积极配合。

9.出国期限超过半年以上者,离局前应还清借阅的全部文献资料。

10.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局前应还清借阅的全部文献资料,退回借书证,方可为其签字盖章。

二、赔偿办法

1.遗失书刊资料一般可用相同版本赔偿。

2.遗失计算机类图书,可购买最新内容而我馆未收藏的同类书,价格需高于丢失图书的1-2倍。

3.无法按上述办法赔偿实物时,则按以下办法赔偿:

(1)地学类(56、57类)书刊

1985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

1985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

特高价书刊斟情处理。

(2)其他类书刊

200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

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

丢失期刊合订本,按全年订购价的2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