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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局科技资料管理办法

2016-01-05文章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科技资料的管理,为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资料是指我局为了地震监测、地震预报、科学技术研究、防震减灾及其它业务活动的需要,通过交换、复印、索取、购买等方式获得的具有参考和使用价值的文集、测绘资料等各种载体的科技材料。

第二章 资料的收集与汇交

第三条 文献信息中心应根据我局科研任务和长远发展规划,与相关单位建立资料交换关系;适时购买、索取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局凡参加国内外地震及相关学科会议的科技人员,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会议资料汇交地震文献信息中心保管,经文献信息中心签字验收后,方可报销参加会议费用。

第五条 用项目或课题组经费购置图书资料和各类地图,应按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关于图书资料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填写登记表,到文献信息中心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凭登记表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六条 资料管理人员应对收集的资料进行严格的挑选鉴定,认真整理,建立流水号登录帐。按照《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和《地震文献分类表》进行分类标引,依据《地震科技文献著录规则》编制分类卡片,做好检索工具。

第七条 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图柜和资料架,定期清扫库房,保持库房整洁。做好防尘、防火、防虫、防晒、防潮等工作。严禁在库房吸烟或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库房。

第四章 资料的保密管理和借阅服务

第八条 凡国家规定的涉密资料严禁私自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涉密测绘资料丢失和泄密事故的处置,严格按照《湖北省地震局测绘资料及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条 科技资料采取闭架方式管理。科技人员应自查检索工具,提出明确的借阅请求,由资料管理人员进库提取。

第十一条 借阅资料具体事项按照文献信息中心制定的《资料借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资料,按照《湖北省地震局测绘资料及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并收取检索费。

第十三条 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按照《资料借阅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资料的剔旧和销毁

第十四条 资料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开展资料的剔旧工作。剔旧办法与《图书期刊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同。

第十五条 测绘资料的销毁,严格按照《湖北省地震局测绘资料及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11日起执行。原《国家地震局地震研究所科技资料管理办法》(震研发科〔19970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献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