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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7-01信息来源:湖北省地震学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湖北省地震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防震减灾科技研究和参与防震减灾事业的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会员遵循“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和“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基本方针,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综合研究地震与地震灾害,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学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学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学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学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学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本学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侧路48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科学考察及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讲座等活动。

(二)开展地震科学普及活动,总结推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的经验和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以提高全省人民防震减灾的意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与地震有关的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根据防震减灾科学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五)鼓励会员在发展地震科学技术和防震减灾方面提出建议,做出贡献,经常向有关单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六)组织评选和推荐优秀论文,出版学术刊物和论文集,表彰和鼓励科技工作者以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推荐人才,为繁荣和发展地震科学事业做出贡献。

(七)举办为地震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努力把本学会办成地震科技工作者之家。

(八)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地震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学会实行会员制。本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类会员的具体要求:

1、单位会员:从事与地震科学相关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长期从事地震及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热心本学会工作,并积极协助本学会发展的各级领导和管理干部,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等,均可申请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学术资料、书报、刊物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学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学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学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学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学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荣誉称号、名誉职务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四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本学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学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学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学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学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学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学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6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