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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11-08-04信息来源:荆门市民防办作者:顾远扬浏览次数:
2011年6月30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并于2011年7月11日发布实行。
《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由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明确了交通工程、能源工程、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其他工程中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明确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建设管理程序。按照《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对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对于备案类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颁发备案证后,有关部门凭证办理相关手续。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与原有规定相比,《荆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具有更强的操作性,能够有效地对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建设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