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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加强地震宏观观测工作
发布时间:2009-04-16信息来源:襄樊市地震局作者:毛毅强浏览次数: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7条的规定,组织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已成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为此,襄樊市地震局近日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工作,同时建立了地震宏观观测月报、季度通报、宏观异常核实及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全面加强了全市地震宏观观测工作,以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防震减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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