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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信息来源:震害防御处作者:关友义浏览次数:
各市、州、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9年11月7日,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印发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执行,2018年12月12日湖北省地震局印发的《湖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大纲(试行)》同时废止。
湖北省地震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