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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席位标准》试行之际
发布时间:2010-10-26信息来源:人事教育处作者:许光炳浏览次数:

能力通常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是正确驾驭某种活动的素质、智力、能量和熟练水平,是人的综合素质在现实行动中的表现,包括体力、智力、实践操作能力等一般能力,以及从事某种活动的特殊专业才能和为社会作贡献的创造能力。能力与知识、素质、技能、体力、态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席位是与一定的权、责、利相联系的工作位置,强调能力、素质、资格等,席位既要有职、有岗,更要有能力、有素质。

公务员能力席位是以工商管理领域的经验为借鉴,以职责为核心,以岗位为基础的一种管理理念。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是与特定岗位职责高度相关的一系列能力要求,即为了完成工作,并取得良好的工作绩效,任职者所需具备的知识、技能、能力以及个性特征要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能力席位都有它特定的要求,包括思想水平、综合素质、专业能力、经历资历等。这些能力要求制定的依据是岗位职责,能力要求的表现形式则是任职资格,目标是实现人岗相配,权责一致。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所需要具备的能力具有较大的形式差异和能级差异,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机构、不同岗位、不同时期的能力需要也是不同的。

公务员能力席位强调职位决定能力,职责要求就是能力。公务员能力席位是责任、义务、权力与任职资格的统一;不能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能不作为、慢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公务员能力席位强调席位是相对固定的,而席位上任职的人是可变的,谁有能力就由谁干,谁最能胜任就选谁,谁最能干好就用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