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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主办

地震应急响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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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9-01 16:58信息来源:作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分级响应
3  组织体系
3.1  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3.2  中国地震局现场指挥部
3.3  省级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4  响应措施
4.1  震情速报
4.2  灾情报告
4.3  紧急救援
4.4  震情趋势判定
4.5  流动监测
4.6  烈度评定
4.7  灾害调查评估
4.8  涉外事务管理
4.9  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4.10  科学考察

4.11  参与恢复重建

4.12  应急结束

5  部署与处置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2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技术和装备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7.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7.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  临震应急
8.2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4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8.5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8.6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有关说明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履行地震部门抗震救灾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应对突发地震及火山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震系统应对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

1.4  工作原则

地震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区域联动、按需支援、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国地震局承担国家地震应急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地震部门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省级地震局是地震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灾区市县地震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非灾区省级地震局和直属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部署,协同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  分级响应

按《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对应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中国地震局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中国地震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地震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工作,与灾区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灾区省级地震局成立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队,在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地震应急Ⅲ级、Ⅳ级响应。中国地震局根据灾区需求,派出现场工作组或有关省级地震局、直属单位的专家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灾区省级地震局成立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队,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等,对响应级别适时进行调整。

3 组织体系

3.1  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司室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成立值守信息组、指挥服务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与涉外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抢险救援组、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应急保障组(各工作组组成见附件)。

3.2  中国地震局现场指挥部

中国地震局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中国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灾区省级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机关相关司室、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等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成立综合组、救援指导组、监测预报组、调查评估组等。

中国地震局现场工作组组长一般由机关相关司室负责人担任。

3.3  省级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灾区省级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灾区省级地震局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或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灾区省级地震局相关负责人担任。

4  响应措施

地震发生后,地震系统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1  震情速报

测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上级地震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4.2  灾情报告

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上级地震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对措施的建议。

4.3  紧急救援

协调、协助各级地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搜索和救援行动。

4.4  震情趋势判定

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组织震情会商,协助灾区做好余震防范。

4.5  流动监测

恢复灾区遭破坏的测震、强震和前兆等台站的观测能力,布设流动观测台(网),建立现场监测中心。

4.6  烈度评定

通过灾区震害调查、强震观测、遥感震害解译等工作,确定灾区范围、地震烈度分布。

4.7  灾害调查评估

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按灾区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对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评估工作。

4.8  涉外事务管理

与国际救援组织等有关机构保持联络和协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接受境外救援队伍来华救援事宜,协调境外救援队伍现场救援行动,跟踪国际社会反应,提出对策建议。

4.9  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工作,发布应急工作成果,协调安排媒体采访报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做好地震传言的应对工作。

4.10  科学考察

对地震构造环境、发震构造、地表破裂、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

4.11  参与恢复重建

组织抗震设防要求评估、活动断层调查等方面的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资料,提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结果。

4.12  应急结束

在震情灾情基本稳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现场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后,中国地震局决定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5  部署与处置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1.1  中国地震局应急处置
5.1.1.1  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收到地震参数和基本信息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灾情收集研判工作,提出国家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和应对措施建议。
发布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决定,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承担国家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地震局负责事项,部署开展以下应急工作。
1)派出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统筹协调其他省级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支援灾区省级地震局做好现场应急工作。
2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抢险救援组工作。视情协调国家地震救援队、省级地震救援队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评估地震灾害,滚动产出各类重要基础信息和图件、图表,视情提出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等辅助决策建议。
4汇集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有关部门。
5)根据国务院要求,牵头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监测与隐患排查,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有关单位紧急会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趋势进行判定。支援灾区开展震情趋势判定和流动监测。
6)视情会同外交部牵头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的工作,接受和安排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7)视情会同民政部牵头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的工作,指导开展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视情参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的工作,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协调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指导开展应急新闻宣传工作。
9)视情组织复核抗震设防要求,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
10)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5.1.1.2  中国地震局现场指挥部
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保持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或派出的有关工作组、灾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沟通联络,部署以下现场应急工作。
1)组织加密流动监测,恢复、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建立现场监测中心。
2)组织协调分析处理地震序列,核实地震观测异常和宏观异常,提出震情趋势现场会商初步判定意见,提出强余震防范措施。
3)结合灾区的人员搜救、医疗救治、临时安置、余震监测等各项工作,向灾区人民政府提供辅助建议。
4)根据需要,组织工程结构、搜救技术等专家协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视情协调国家地震救援队救援行动,必要时提供后勤保障支持。
5)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实施灾区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调查,根据需要,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
6)组织开展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表破裂和地震地质灾害调查。
7组织地震现场新闻宣传,协调安排媒体采访报道,发布应急工作成果,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以及先进典型事迹。
8)将现场工作动态信息传送中国地震局、灾区省级地震局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5.1.1.3  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
震后,有关直属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以下应急工作。
1)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承担余震监测、震情趋势判定、应急专题图件制作、灾情收集、指挥系统和通信系统保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舆情跟踪研判、信息发布等任务。派员参加现场流动监测、震情趋势判定。
2)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承担灾情收集、国家地震救援队和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的信息、通讯、装备、交通以及物资保障等任务。派员参加现场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地震搜救专业技术支持。
3)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承担国家地震救援队和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影像记录任务,并协助开展现场新闻宣传工作,参加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紧急救援、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科学考察、建筑物安全鉴定。

4)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质研究所、地壳应力研究所、地震预测研究所、工程力学研究所提供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及应急对策建议,根据本单位技术优势,提供地球物理、地震工程、地震地质、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遥感解译等图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紧急救援、流动监测、震情趋势判定、烈度评定、灾区遥感影像获取与解译、灾害调查评估、科学考察、建筑物安全鉴定。

5)中国地震局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局机关应急工作场所、交通、通信、安全保卫、饮食和住宿等后勤保障任务。

6)中国地震局其他直属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震应急工作。

7)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将产出的应急专题图件和工作信息动态上报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发布应急工作成果,安排专家接受媒体采访

5.1.2  灾区地震部门应急处置
5.1.2.1  灾区省级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测定地震参数,组织开展灾情收集研判工作,向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党委、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信息,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和应对措施建议。
启动省级地震局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省级地震局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派出省级地震局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应急队,开展受损台站恢复和流动监测、震情趋势判定、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科学考察、现场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现场人员的食宿、交通等保障工作。
2)视情协调本行政区省级(市级、县级)地震救援队开展人员搜救。
3)指导市、县地震部门开展灾情收集等先期处置工作。
4)启动区域应急协作联动,协调毗邻省级地震局支援开展应急工作,将行动方案报中国地震局。
5)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党委、政府,通报省直有关部门。
6)评估地震灾害,产出各类重要基础信息和图件、图表。
7)加强震情监视,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判定和强余震防范措施意见。
8)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发布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协调安排媒体采访报道,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应对地震传言。
9)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协助境外紧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援行动。
10)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提出需要支持解决的事项。
5.1.2.2  灾区市、县地震部门
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按照地震应急预案,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开展灾情、社情收集和核实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地震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地震应急指挥平台,为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技术服务。协助协调本行政区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人员搜救、疏散安置、震害调查、科普宣传、平息传言以及灾区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视情协助中国地震局现场指挥部开展流动监测、震情趋势判定、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等现场工作,并做好沟通协调、基础资料提供、后勤保障等工作。
5.1.3非灾区省级地震局应急处置
收集了解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信息上报省级党委、政府,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令协调派出本行政区省级地震救援队。应急协作联动区域内的省级地震局根据联动方案派出本省现场应急队。应急协作联动区域外的省级地震局,根据统一部署派出现场应急队。视情组织对本行政区震情形势的分析研判。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5.2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5.2.1中国地震局应急处置
发布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Ⅲ级、Ⅳ级响应决定,汇集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有关部门。视情派出中国地震局现场工作组,指导和支援灾区省级地震局做好现场应急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震区震情趋势进行研判,开展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等直属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5.2.2  灾区地震部门应急处置
5.2.2.1 灾区省级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启动省级地震局地震应急Ⅲ级、Ⅳ级响应。汇集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党委、政府,通报省直有关部门。派出现场应急队并视情成立省级地震局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开展流动监测、震情趋势判定、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现场宣传等现场工作。加密震情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开展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启动区域应急协作联动,协调毗邻省级地震局支援开展应急工作。视情协调本行政区省级(市级、县级)地震救援队开展人员搜救。
5.2.2.2  灾区市、县地震部门
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及应对措施建议,开展灾情、社情收集上报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技术服务,视情协助协调开展应急响应、人员搜救、疏散安置、震害调查、科普宣传、平息传言以及灾区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视情协助省级地震局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工作,并做好现场相关保障。
5.2.3  灾区周边(毗邻)省级地震局应急处置
视情对本行政区震情形势组织震情会商,按照统一部署派出现场应急队,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地震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间、上下级地震部门间、灾区省级地震局与支援单位间、现场与后方应急指挥部间、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间,应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渠道,确保各方及时、动态、按需掌握应急信息。
6.2  人员保障
各级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健全应急人员值班、备班制度,各级地震部门应建立本级现场应急队、专业救援力量的人员信息档案,健全队伍协调调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震后迅即行动、快速到位。
6.3  技术和装备保障
各级地震部门应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各级地震救援队和现场应急队应完善装备配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有关单位应将研发的地震监测、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等技术和装备转化为应急救援技术力量。
6.4  通信保障
各级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卫星、短波、车载、视频等通信装备,确保震后搭建应急通信系统,满足现场应急处置中音视频、数据传送等通信要求。

7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7.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当香港、澳门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香港、澳门发生灾害性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地震时,启动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中国地震局将震情、灾情、社情和国际社会反应等信息报告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震后趋势判定。根据上级指示,会同国务院港澳办,协助内地地震救援队赴港澳实施救援。做好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指导广东省地震局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广东省地震局收集港澳方面灾情、社情等信息,加强震后趋势分析研判,协助港澳方面开展地震监测,向中国地震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报告。按照上级指示,协助港澳方面开展分析预测和应急处置工作。当地震波及广东省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7.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当台湾地区陆地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台湾海域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台湾地区发生灾害性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地震时,启动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中国地震局将震情、灾情、社情和国际社会反应等信息报告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震后趋势判定。根据上级指示,会同国务院台办,协助大陆地震救援队赴台湾实施救援。做好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

福建省地震局收集台湾方面灾情、社情等信息,加强震后趋势分析研判,并向中国地震局和福建省委、省政府报告。当地震波及福建省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  临震应急

当省级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启动临震应急响应。

中国地震局将震情、社情和临震应急响应对策建议报告党中央、国务院,视情建议召开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会议部署应急准备工作,视情协调国家和省级地震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强化地震监测和震情监视跟踪。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协助开展临震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建筑物抗震加固、抢险救援准备等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

临震预报区内的省、市、县地震部门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了解相关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提出临震应急响应对策建议。省级地震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避险和紧急疏散工作,协调本行政区省级(市级、县级)地震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强化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开展防震知识宣传。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紧急防护和地震次生灾害防控建议。有关市、县地震部门在省级地震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8.2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当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生有感地震时,启动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中国地震局将震情、社情等信息报告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震后趋势判定。指导有关省级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和震后趋势判定、现场应急处置以及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工作。

震中所在地和周边相关省级地震局收集并报送震情、社情等信息,加强震情趋势研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社会稳定工作。震中所在地市、县地震部门在省级地震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启动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中国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指导省级地震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视情派出专家指导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事发地省级地震局了解报送地震传言造成的社会影响,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采取舆论引导等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必要时商公安部门依法对传言制造和传播者进行处理。事发地市、县地震部门在省级地震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8.4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当黄海、渤海、台湾海峡、粤港澳附近海域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我国其他海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时,启动海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中国地震局将震情等信息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做好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指导有关省级地震局加强地震监测、震后趋势判定及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省级地震局上报震情信息,特别是向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研判,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有关市、县地震部门在省级地震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当海域地震波及我国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8.5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强烈临喷异常现象时,启动火山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中国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派出火山现场应急队指导、协助省级地震局开展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应急避险和紧急疏散等工作。有关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的要求,派员参加火山现场应急队。

有关省级地震局了解报送相关情况,组织力量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根据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有关市、县地震部门在省级地震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8.6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国外陆地发生7.0级以上地震,国外海域发生7.5级以上地震,或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时,启动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中国地震局将震情、灾情和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与相关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根据需要,经批准后组织中国国际救援队赴外实施国际救援行动。视情组织开展对我国震情形势影响研究,做好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省级地震局视情安排媒体采访,开展防震减灾及火山知识宣传。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大量边民进入我国境内,有关省级地震局要将有关情况报中国地震局。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震灾应急救援司会同有关司室制订本预案,经批准后实施。实施后,震灾应急救援司牵头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地震部门制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部门备案。局属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9.2  有关说明

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中所指的地震为浅源和对地表造成破坏或带来明显影响的中源地震。其他中源地震和深源地震的应急响应,参照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2.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


附件

中国地震局Ⅰ级响应工作组组成

一、值守信息组。由办公室牵头,法规司、人教司、机关党委、监察司等参加。

二、指挥服务组。由应急司牵头,震防司、科技司(合作司)、办公室、监测司、离退办、人教司、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预测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三、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监测司牵头,震防司、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预测所、工力所、台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四、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与涉外组。由合作司牵头,应急司、办公室、搜救中心等参加。

五、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应急司牵头,监测司、震防司、科技司、发财司、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预测所、工力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震防中心、物探中心等参加。

六、抢险救援组。由应急司牵头,办公室、合作司、法规司、监察司、搜救中心、震防中心、地壳所等参加。

七、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法规司、科技司、震防司、机关党委、离退办、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八、恢复重建组。由发财司牵头,震防司、应急司、监测司、科技司、法规司、人教司、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预测所、工力所、震防中心等参加。

九、应急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发财司、机关党委、监察司、机关服务中心等参加。


中国地震局Ⅱ级响应工作组组成

一、值守信息组。由办公室牵头,法规司、人教司、机关党委、监察司等参加。

二、指挥服务组。由应急司牵头,震防司、科技司(合作司)、办公室、监测司、离退办、人教司、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预测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三、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监测司牵头,震防司、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预测所、台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四、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应急司牵头,监测司、震防司、科技司、发财司、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预测所、工力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五、抢险救援组。由应急司牵头,办公室、科技司、法规司、监察司、搜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六、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法规司、科技司、震防司、机关党委、离退办、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七、应急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发财司、机关党委、监察司、机关服务中心等参加。


中国地震局Ⅲ级响应工作组组成

一、值守信息组。办公室牵头。

二、指挥服务组。由应急司牵头,震防司、科技司(合作司)、办公室、监测司、地质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等参加。

三、监测预报组。由监测司牵头,震防司、地球所、地壳所、预测所、台网中心等参加。

四、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应急司牵头,监测司、震防司、地球所、地质所、地壳所、预测所、工力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等参加。

五、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法规司、震防司、机关党委、台网中心、搜救中心、震防中心等参加。

六、应急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机关服务中心等参加。


中国地震局Ⅳ级响应工作组组成

一、值守信息组。办公室牵头。

二、监测预报组。由监测司牵头,预测所、台网中心等参加。

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应急司牵头,监测司、震防司、工力所、台网中心、搜救中心等参加。

四、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法规司、震防司、机关党委、台网中心等参加。

五、应急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机关服务中心等参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

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单位。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