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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灾害防御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1-11 信息来源:湖北省灾害防御协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湖北省灾害防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Hubei Association of Disaster Prevention,英文缩写为HADP。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灾害预测研究、预防、救助、重建、宣传、教育的相关单位和灾害管理人员自愿组成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重建、宣传、教育的相关单位和灾害管理人员自愿组成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等工作的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及支持减灾事业的各界人士,综合研究减轻各种重大灾害,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和防灾、抗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协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协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协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48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同省内外依法登记的有关协会组织及学者的学术交往、业务联系和合作,促进学科发展和灾害防御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委托,开展对区域重大自然灾害综合趋势的监测预报;组织对区域性重大灾害的考察、调研和分析研究,提供灾害防御的对策和方案;对各种防、抗、救灾方案和减灾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对重大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减灾规划,为政府综合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和对策建议。

(三)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接受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和开展有关科技培训,编撰减灾年鉴等任务,积极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推广减灾、防灾、抗灾、救灾先进经验和技术,编辑出版科技书报刊物,开展减灾教育与培训,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全省人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抗灾能力。

(五)依法依规表彰奖励在减灾、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会员,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类会员的具体要求:

1、单位会员: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从事减灾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家及长期从事减灾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凡要求入会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湖北省灾害防御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协会办公室)核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有关的或受本协会委派的相关学术活动、会议、考察和调研活动。优先取得本协会有关资料、书报刊物等;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技术咨询及举办新技术推广交流、科技培训、安全鉴定和其他服务工作);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派和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及社会的防、抗、救灾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通报灾情,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审议和批准理事会个别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协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