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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6信息来源:作者:索引号:ZLE17/ZK-2021-006017

201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地震局局长姚运生介绍,《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强化政府职能,细化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将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小震成灾,旧法规不适应现实发展

我省属长江中下游地震带,位于华北断块与华南断块交汇部位,有近30条活动断裂,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复杂。历史上发生过的有文字记载的破坏性地震有33次,其中6级以上地震3次。

2005年以来,我省地震频度明显增强,随州、荆州、竹山、秭归、阳新等地接连发生强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具有震源浅、地震烈度高、小震成灾的特点。此外,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汉江干堤、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等重大工程设施的地震安全保障非常重要,必须防患于未然。

2001年,我省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首部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有效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实施办法》涵盖范围不全,内容不够完善,个别条款不够具体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够强等局限性逐步体现。

2010年,《实施办法》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进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年5月23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实施办法》的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将该《实施办法》更名为《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并审议通过。

科学防震,《条例》兼顾防御与救助

《条例》与原《实施办法》相比,由不分章19条修订为7章51条,内容更丰富。

明确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条例》规定要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调将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突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统筹发展。《条例》明确规定重点水库及江河堤防、油(气)田及油(气)储备、矿山、石油化工、高铁、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以及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标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加固。对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要提高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条例》通过创新地震群测群防制度来加强基层组织网络,通过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制度来完善对策体系,通过有关救援队伍或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制度来强化行动能力,通过明确有关地震应急救援紧急措施来缩短决策时间,编织了较为完善的地震应急救援准备法律体系。

以人为本,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安全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

为此,《条例》突出“以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并从规划入手,要求“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发布会透露,下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时,有关规划的编制主体一定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重。

防震减灾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条例》将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确定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相关文档: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