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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6信息来源:作者:索引号:ZLE17/ZK-2021-006018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69号颁布,自2016年5月1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落实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建设工程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积极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国地处欧亚大陆东南部,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之间,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洋板块和菲律宾板块的挤压作用,我国地质构造复杂,地震断裂带十分发育,地震活动范围广、强度大、频率高。在全球大陆地区的大地震中,约有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发生在我国。自1900年至20世纪末,我国已发生6~6.9级地震460余次,7~7.9级地震99次,8级以上地震9次。

武汉地处上升山地与下降平原的交接地带,市域周边深大断裂切割利害,分布广泛的河湖相沉积土壤对中、远距离地震的低频震波放大作用明显,1470年武昌府(今江夏区)曾发生5级地震,近一个世纪以来,武汉曾遭受湖北麻城6.0级、安徽霍山7.0级、台湾7.6级、九江5.7级、汶川8.0级等中远地震的波及或破坏;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及两江三镇的独特地理环境,我市江堤、大桥、隧道、地铁、高架桥等重大交通工程众多,未来一旦遭受地震破坏,将对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从1996年起至今,武汉一直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办法》明确,市、区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对不同建设工程如何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依据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二是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抗震设防要求予以了明确:1.在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2.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3.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4.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落实

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对建设工程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为此,《办法》明确:一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二是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查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向社会公开;三是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四是销售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筑物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

七、关于农村自建房屋的抗震设防

为了提高农村自建房屋的抗震能力,降低地震灾害损失,《办法》明确: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二是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示范点、提供指导性设计图册、技术培训等方式,为农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八、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涉及设计、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对违反《办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文档:《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