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国务院要求,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结合上述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改革精神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改革对象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中介服务”,行政审批本身以及相关事后管理会进一步加强。
二、采取公布目录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
湖北省地震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